山西省煤礦頂板管理規定
(試行)山西省煤炭工業廳
二〇一七年十月
目 錄
山西省煤礦頂板管理規定... 1
(試行)... 1
第一章總 則... 1
第二章掘進... 2
第一節 一般規定... 2
第二節 錨噴支護... 3
第三節 砌碹支護... 4
第四節 架棚支護... 5
第五節 井筒... 5
第六節 主要巷道及硐室... 7
第七節 特殊條件下的頂板管理... 7
第八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8
第三章回 采... 10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0
第二節 支 護... 10
第三節 切眼支護、工作面安裝與初采... 13
第四節 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14
第五節 特殊條件下的頂板管理... 14
第六節 沖擊地壓... 15
第七節 其它... 17
第四章監 測... 19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9
第二節 掘進... 20
第三節 回采... 20
第五章應急救援... 22
第一節 一般規定... 22
第二節 安全避險... 22
第三節 救援裝備與災害處理... 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煤礦頂板管理水平,有效預防頂板事故發生,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煤炭工業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山西省境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相應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技術人員負責頂板管理工作、制定頂板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頂板管理年度計劃。
第四條 煤礦企業應分析掌握本單位頂板活動規律、變化動態,組織推廣學習頂板管理先進經驗,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
第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頂板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理知識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從事采掘作業及井下其它生產活動的員工應熟練掌握,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 煤礦頂板管理工作實行群眾監督,作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頂板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包含頂板管理內容的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頂板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八條 煤礦發生頂板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九條 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完善的作業規程,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并簽字后貫徹執行。遇到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隊組要組織對作業規程的學習、考試,所有作業人員要在學習記錄表上簽字,未經作業規程學習并考試合格,不得安排作業。
第十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全方位的頂板監測、巡查制度。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第二章 掘進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制《掘進作業規程》,并組織會審。在編制作業規程時,應根據地質條件選擇合理的支護形式。巷道掘進時必須按作業規程進行施工,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要停止掘進,待重新確定支護形式后再進行施工。
第十二條 巷道貫通前必須制定貫通專項措施,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并且實行單頭作業,保持停掘工作面支護完好和通風正常。貫通時,必須由專人現場統一指揮。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十三條 嚴格按正規循環作業,禁止超循環作業。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要把好支護材料質量關,所用產品必須取得產品質量合格證,其中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嚴禁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及規格要求的支護材料,確保巷道支護質量。
第十五條 掘進前應查明工作面的地質構造、應力情況、頂板巖性、煤層特征、上下層對照關系及四周開采情況,水、火、瓦斯、煤塵情況。
第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并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在松軟的煤(巖)層、流砂性地層或者破碎帶中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者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掘進巷道遇斷層、褶皺、陷落柱等特殊地質構造時,必須編寫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 巷道開口、分岔、拐彎段、三角區及貫通時必須采取措施加強支護,并避開構造及應力集中區。
第二十條 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編制揭煤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新掘巷道及硐室,應優先選擇錨網噴支護,當存在有圍巖破碎、過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帶等錨網噴支護不能發揮正常支護效用的地段,可采用其它支護形式。
第二十二條 礦井主要井巷工程開工前,所編制的支護設計必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論證并審批。
第二十三條 所有支護支架要接頂嚴實。架棚巷道的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砌碹巷道的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填密實。
第二十四條 嚴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護,嚴禁使用其它國家明令禁止的支護方式。
第二節 錨噴支護
第二十五條 巖石巷道或半煤巖巷道優先采用綜掘或光面爆破,爆破后的巷道要成形規整,輪廓尺寸基本符合設計要求。一次支護采用錨網索噴支護,后期視頂板情況進行二次支護。
第二十六條 錨固形式應根據圍巖條件合理選擇。錨桿應與井巷輪廓線切線垂直。
第二十七條 錨桿錨索的施工工藝必須按錨桿支護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結束,由當班的驗收員進行驗收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八條 錨噴支護工作面必須有可靠有效的臨時支護。
第二十九條 煤礦必須按要求進行錨桿拉拔試驗,錨桿的拉拔力試驗必須有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護下進行,防止因錨桿桿體斷裂或失效造成傷人。
第三十條 錨噴巷道噴射混凝土前應檢查幫、頂,撬掉浮石,并用水沖洗煤(巖)面,嚴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劑的摻入量,噴層的厚度不得小于設計值的90%。
第三十一條 錨桿、鉆孔、藥卷直徑要“三徑”匹配合理,保證錨固力達到設計要求。
第三十二條 大斷面巷道、硐室、交叉點需盡可能布置在穩定煤巖層中,保證錨固端錨入穩定巖層。同時,盡可能避開地質構造、應力集中等區域。
第三十三條 錨桿(索)的安裝必須按要求進行,錨固劑、錨桿(索)、托盤和螺母等性能、強度、結構必須與設計錨固力相匹配。
第三十四條 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對錨桿(索)進行逐根預緊,對于炮掘巷道,爆破后必須對工作面10米范圍內的錨桿(索)進行查驗,確保達標。
第三十五條 支護時必須在完好有效的臨時支護下進行,先支護頂板,后支護兩幫,嚴禁同一地點頂、幫同時進行支護作業。使用快掘工藝施工時,頂幫可同時支護。
第三十六條 工作人員在超高的地點打眼和鋪網時,必須搭設工作臺,工作臺要牢固可靠,經上崗人員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三十七條 錨索長度應根據巷道頂板煤巖層情況確定,必須把錨索錨固到頂板穩定的巖層中,當穩定巖層與巷道頂板距離過大時,錨索長度應超過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錨固段長度不小于1m。
(二)自由段長度不小于3m。
(三)張拉段長度要保證張拉工藝要求的長度,一般不小于0.2m。
第三十八條 錨桿(索)的形式、規格、安設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掛網規格、搭接方式,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三十九條 錨桿拉拔力、錨索預緊力必須符合設計。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
第四十條 巷道出現失效的錨桿(索)要及時進行補打。
第三節 砌碹支護
第四十一條 砌體厚度、灰縫、砌筑砂漿配比、壁后充填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四十二條 頂板破碎時應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護。
第四十三條 若頂部出現高頂冒落,碹頂應先充填至頂,打緊背牢,嚴禁空幫空頂。處理高頂冒落要事先準備好充填材料,處理時應選好撤離路線。
第四節 架棚支護
第四十四條 爆破前,靠近掘進工作面10m長度內的支架必須有防倒裝置。放炮后,必須對放炮崩倒、崩壞的支架先行修復,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迎頭作業必須在超前支護或臨時支護下作業。
第四十五條 架棚巷道支架間應設牢固的金屬撐、拉桿,其撐、拉桿的規格、數量和設置位置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支架和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掘進時,發現有失效棚應及時處理。
第四十六條 掘進巷道接頂材料的數量、質量、排列、材料規格尺寸必須在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
第四十七條 設有永久水溝的巷道,掘砌水溝時,必須有防止棚腿失效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 支架腿窩必須找到實底,遇特殊情況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九條 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質規格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
第五節 井筒
第五十條 井筒支護設計必須以井筒檢查孔地質資料為依據。
第五十一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澆)筑,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五十二條 新掘的立井井筒,當井筒直徑大于3.5m時,基巖段初次支護優先采用錨噴支護,永久支護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鋼筋混凝土砌碹的支護方式,混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300mm。
第五十三條 斜井、平硐基巖段優先采用錨噴支護,局部圍巖破碎地段可采用架設U型棚等支護形式。
第五十四條 位于地震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或處于表土段不穩定底層時,風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30m以內井壁必須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第五十五條 立井鎖口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凍結法施工井筒時,應當在井筒具備試挖條件后施工。
(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當整體澆筑,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當設置保護盤,并滿足通風、防墜和承載要求。
第五十六條 立井永久或者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五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沖積層、松軟巖層或者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當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 立井井筒穿過預測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巖層或者破碎帶時,應當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漿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
第五十九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者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險盤或者掘鑿保護巖柱。
第六十條 斜井 (巷)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槽開挖必須制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
(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者由表土進入基巖采用鉆爆法施工 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 (巷)時,應當制定防止設備、軌 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
第六十一條 采用反井鉆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出渣。出渣時,反井鉆機應當停止擴孔作業。更換破巖滾刀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
(二)嚴禁干鉆擴孔。
(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制定處理堵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
(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第六節 主要巷道及硐室
第六十二條 開拓巷道不應布置在軟弱地層和富水性較強的地層中,不宜沿斷層布置,并應避開活動斷層和應力集中區。
第六十三條 近水平多煤層礦井各分組大巷宜垂直重疊布置,避開應力集中區域。
第六十四條 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層中的開拓巷道,應采用錨噴支護或砌碹支護。
第六十五條 圍巖條件差或巷道斷面大,采用單一支護不合適時,應采用聯合支護。
第六十六條 底板松軟、有底鼓的巷道,應采用全斷面支護。
第六十七條 硐室支護需充分考慮其服務年限,對于井底永久硐室,服務年限大于20年的硐室,其硐室支護宜采用二次支護方式,初次支護采用錨噴支護,二次支護采用混凝土支護或鋼筋混凝土支護。
第六十八條 大斷面硐室施工、交岔點施工時必須有專門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對頂板管理要有專項規定。
第六十九條 為避免井底水倉因長期浸泡導致巷道嚴重變形,井底水倉存水段巷道不宜僅采用錨噴支護方式,應采用混凝土支護或鋼筋混凝土支護,并在混凝土內添加防水劑。
第七節 特殊條件下的頂板管理
第七十條 掘進工作面過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面過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地質構造段前,必須加強掘進地段的地質調查工作,根據所掌握的地質資料,及時制定具體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
(二)在破碎帶中掘進,盡可能縮短圍巖暴露時間,減小頂板出露后的撓曲離層,提高頂板的穩定性。
(三)掘進工作面臨近斷層或穿斷層時,巷道支護應采用錨索梁、錨索組、鋼筋網、噴漿聯合支護方式。必要時要配合架棚支護,并編寫專項措施。
(四)在頂板巖性突變地段,要及時采取可靠措施支護突變帶頂板。對離層傘檐狀圍巖要及時敲掉。
(五)掘進工作面過斷層期間,施工人員必須仔細檢查頂板和幫部圍巖支護情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找掉頂幫的危矸活巖,嚴禁空頂作業。
第七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過空巷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面在過空巷以及與空巷貫通前(后)10~15m范圍內必須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縮小循環進度,減小空頂距,降低頂板垮落和煤壁片幫的危險。
(二)掘進工作面過空巷期間,要切實采取安全、可靠、有針對性的臨時支護方式,并在安全技術措施中詳細進行規定。
(三)掘進工作面從空巷下方通過時,若空巷底板與掘進巷道頂板之間煤巖體較薄,且空巷頂幫比較完整穩定、無冒落,應將煤巖體全部鑿掉后再進行施工。
(四)若掘進巷道沿著空巷掘進,應先將空巷維護好,確保巷道安全使用。若掘進巷道與空巷小角度相交,應對空巷和掘進巷道貫通點附近變薄的煤壁進行刷擴處理,避免薄煤壁壓力增大引起錨桿支護體失效。
(五)掘進工作面跨過下層空巷時,必須將空巷用煤(矸)填滿、填實,并保證底板強度滿足掘進機組、采煤機、支架等設備安全通過的要求。
(六)掘進工作面過空巷時,應提前查明空巷內積水、積氣情況。
第八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七十二條 礦井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七十三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時,必須有保證人員撤退的出口。獨頭巷道維修時,必須保證通風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段進行,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嚴禁分段同時作業。
撤掉支架前,應當先加固作業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業。撤換支架的工作應當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
維修錨網井巷時,施工地點必須有臨時支護和防止失修范圍擴大的措施。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當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當先加固鄰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當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條 修復舊井巷時,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16版)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七十五條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條 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須留泄水孔。
第七十七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歸檔備查。
第七十八條 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平硐)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筑一座磚、石或者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第三章 回 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十九條 開采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頂板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八十條 回采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
第八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段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綜采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處理。
第八十二條 不同煤層或同一煤層的臨近區域內同時進行采掘作業,必須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避免造成應力疊加。
相鄰礦井、相鄰采區之間應當避免開采相互影響。
第二節 支 護
第八十三條 回采工作面支護形式應與頂板條件相適應,并在作業規程中對支護強度進行校驗。液壓支架的支護參數應與工作面采高和頂板條件相適應。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護高度。
第八十四條 工作面基本架應選用同一型號壓支架,不同型號的液壓支架不應在一個工作面混用。
第八十五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第八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者破碎、過斷層、過老空區、過煤柱或者冒頂區等,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十七條 加強采煤工作面巷道日常巡查,發現頂板破碎、支護失效、底鼓、兩幫回縮等影響設備正常運轉和安全生產,以及影響行人、設備安全間距的,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回采工作面進行臥底、刷幫、更換支護等維修作業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十八條 工作面上下端頭處三角區(工作面煤壁與巷道交叉處)必須采取措施進行支護,并在作業規程明確規定;工作面上下端頭隅角區應在切頂線支設密集支柱,嚴禁超前回柱。
第八十九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在工作面設計中明確礦山壓力的監測和控制措施。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綜采設備時,必須制定包括頂板管理內容在內的工作面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三)工作面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后采煤機的距離,應當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者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當采高超過3m或者煤壁片幫嚴重時,應有防片幫措施。當采高超過4.5m時,必須采取防片幫傷人措施。
(七)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者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八)處理倒架、歪架、壓架,更換支架,以及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九)在工作面內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條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并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制定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制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
(五)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六)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第九十一條 分層開采工作面必須合理確定分層高度,嚴禁超高回采。
第九十二條 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完好并搭接嚴密。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漿或者注水。注漿或者注水的具體要求,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十三條 厚煤層工作面禁止采用分層同采,近距離煤層上下同采時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避開應力集中區,并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四條 采用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內進行回采。
第九十五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者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木支柱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
第九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時: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對于軟巖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嚴禁在空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第九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九十八條 采煤工作面因片幫造成最大控頂距超過規定距離時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頂板大面積垮落。
第九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兩巷使用單體柱支護時,支護密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初撐力滿足要求。液壓支柱必須打設牢固,并采取防倒措施。傾斜巷道中要掌握好支柱迎山角。底板松軟時支柱要穿柱鞋,鉆底量小于100mm。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先支后回”的原則。
第三節 切眼支護、工作面安裝與初采
第一百條 必須對切眼的頂板情況進行監測、分析,頂板異常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業。
第一百零一條 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時要制定專項措施,并成立以生產礦長為組長的初采、初放領導小組。初采、初放前,要組織有關人員現場會審,在確認現場條件符合要求時,方可按措施進行初采、初放。初采、初放期間必須做好全過程的頂板動態監測。下分層工作面、切眼曾大面積冒頂的工作面、大傾角等特殊條件工作面初次放頂前要上報煤礦企業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者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
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節 工作面末采及拆除
第一百零三條 工作面末采期間應將液壓支架護幫板打出,設專人觀察頂板,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后貫徹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采煤工作面拆除必須編制專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零五條 綜采設備拆除前,應對工作面質量和設備狀態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停采時的煤壁必須平直,采高及寬度不準低于設計規定。工作面推進離停采線至少20m前,支架頂梁上要鋪設單層或雙層網并聯接牢固。
在拆除過程中應加強臨時支護。在拆除設備過程中要始終保持行人通道暢通,以保證在發生意外事故時人員能迅速撤離現場。
第五節 特殊條件下的頂板管理
第一百零六條 采煤工作面過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過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前,必須根據地質資料,查明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的性質及參數要素,制定過構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二)采煤工作面在過構造期間,必須安排人員進行現場跟班,跟班人員要隨時掌握工作面過構造的動態情況,當工作面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修改、完善施工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貫徹實施。
(三)回采過程中根據構造產狀及變化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加固頂板,防止冒頂。
第一百零七條 采煤工作面過空巷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須探清本工作面內空巷與工作面的關系,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空巷采取補強支護措施,有效控制變形量,空巷的相關情況不清不得進行回采作業。
(二)采煤工作面過空巷前必須安排人員全程跟班,跟班人員要隨時掌握工作面過空巷的動態情況,當工作面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進行處理。
(三)過空巷前,應根據采煤工作面與空巷的位置關系,提前調整工作面偽斜方向,使工作面與空巷形成一定夾角,縮小空巷頂板在工作面內同時暴露的面積,從而減小空頂范圍。但調斜后的工作面內支架數量必須能滿足控制頂板的需求,不得出現端頭、端尾架至煤幫距離超寬的現象。
(四)過空巷期間,要加強工作面的生產組織和工序管理,強化支架初撐力、端面距、歪斜度、仰俯角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班評估制度,做到支架接頂嚴實、護幫有效,確保工作面順利通過空巷。
(五)當空巷內局部頂板垮落,人員無法進入時,應采取注漿加固的方法,對碎矸及破碎圍巖膠結加固,確保安全后,方可通過。
(六)針對已經探明的空巷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鼓勵采用高水材料等新工藝、新材料進行空巷完全充填,有效控制空巷變形,保證安全快速通過。
第一百零八條 嚴禁在采空區、工作面、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及構造區進行預裂爆破,預裂爆破必須避開頂板初次來壓、周期來壓。
第六節 沖擊地壓
第一百零九條 開采具有沖擊傾向性的煤層必須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沖擊地壓礦井必須進行區域危險性預測和局部危險性預測。區域與局部預測可根據地質與開采技術條件等,優先采用綜合指數法確定沖擊危險性。
第一百一十條 開采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新建礦井和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新煤層有沖擊地壓危險的,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防沖專項設計。防沖專項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保護層的選擇、采區巷道布置、工作面開采順序、采煤方法、生產能力、支護形式、沖擊危險性預測方法、沖擊地壓監測預警方法、防沖措施及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采取綜合防沖措施后不能消除沖擊地壓災害的礦井,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第一百一十一條 礦井防治沖擊地壓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必須建立專職的沖擊地壓防治隊伍。
(二)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的防沖原則。
(三)必須編制中長期防沖規劃與年度防沖計劃,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包括防沖專項措施。
(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必須采取沖擊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須建立防沖培訓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有沖擊地壓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采有沖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150m時,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350m時,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50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
(二)相鄰礦井、相鄰采區之間應當避免開采相互影響;
(三)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煤層巷道與硐室布置不應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須采取底板預卸壓措施;
(四)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巷道應當布置在應力集中區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應當避免相互影響;
(五)沖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煤柱。在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須在采空區內留煤柱時,應當進行論證,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開采孤島煤柱的,應當進行防沖安全開采論證,嚴重沖擊地壓礦井不得開采孤島煤柱;
(六)對沖擊地壓煤層,應當根據頂底板巖性適當加大掘進巷道寬度,應當優先選擇無煤柱護巷工藝,采用大煤柱護巷時應當避開應力集中區,嚴禁留大煤柱影響鄰近層開采。巷道嚴禁采用剛性支護;
(七)采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支架(柱)應當有足夠的支護強度,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凈;
(八)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其他應力集中區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初次來壓、周期來壓、采空區“見方”等期間的防沖措施;
(九)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區域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專項防沖措施。
第七節 其它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有條件的礦井優先采用充填法開采。
采煤工作面采用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及時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嚴禁人員在充填區空頂作業;且應當根據地表保護級別,編制專項設計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采用綜合機械化充填采煤時,待充填區域的風速應當滿足工作面最低風速要求;有人進行充填作業時,嚴禁操作作業區域的液壓支架。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當保持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用水力采煤法時,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采用柔性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地溝的尺寸,工作面循環進度,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鋼絲繩的規格和數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用連續采煤機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采煤機司機等人員在空頂區作業。
(二)運輸巷與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連接處(出口),必須加強支護。
(三)回收煤柱時,連續采煤機的最大進刀深度應當根據頂板狀況、設備配套、采煤工藝等因素合理確定。
(四)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對于特殊地質條件下頂板不能及時冒落時,必須采取強制放頂或者其他處理措施。
(五)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區頂板時,應當采取防止采空區頂板大面積垮塌的措施。
(六)傾角大于8°或直接頂不穩定的煤層,嚴禁采用連續采煤機開采。
第一百一十七條 傾斜、急傾斜煤層開采前必須制定防止煤壁片幫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監 測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各煤礦企業應制定專門礦壓監測制度,裝備礦壓監測儀器儀表,建立礦壓監測臺賬,并對觀測結果進行分析,掌握礦壓顯現規律,為安全生產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鼓勵推廣使用礦壓在線監測系統。
第一百一十九條 作業規程必須對頂板離層儀、錨桿錨索壓力表、采煤工作面壓力觀測儀等儀器儀表的安裝、觀測進行明確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對監測中發現的頂底板移近量突然大面積增加等緊急情況,監測人員要立即通知跟班干部或當班班組長,及時撤出危險區工作人員,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第一百二十一條 礦井可配備一定數量的測槍、液壓枕和鉆孔油枕應力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槍可根據井型按中、小型礦井1~3臺,大型礦井3~5臺配備。
(二)液壓枕宜根據井型,按中、小型礦井20~30個,大型礦井30~50個配備。
(三)鉆孔油枕應力計可按每個回采工作面5個配備。
第一百二十二條 礦井的錨噴支護巷道應采用超聲波圍巖裂隙探測儀。其數量可根據井型并結合礦井的錨噴支護巷道數量,按中、小型礦井1~3臺,大型礦井3~4臺配備。
第一百二十三條 礦井應根據井田地質構造的復雜程度配備防爆型坑透儀和防爆礦井地質雷達儀。其數量宜在大型礦井各配備l~2臺,中、小型礦井可不配備。
第一百二十四條 開采有沖擊地壓煤層的礦井,應裝備地音監測系統和微震監測定位系統。其數量應根據礦井沖擊地壓的嚴重程度。按每個礦井各1~2套配備。
第二節 掘進
第一百二十五條 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裝頂板離層儀和錨桿錨索壓力表,間距不大于50m,巷道開口及交叉處應增設頂板離層儀和錨桿錨索壓力表。頂板離層儀深部基點必須安設至穩定巖層。對掘進巷道應定期進行礦壓觀測,觀測數據報送生產技術部門,并進行分析處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的監測工具:錨桿拉力計、錨桿預緊力矩扳手、錨索張拉機等要納入日常保養檢修范圍,保證監測儀器完好無損,能夠正常使用。
第一百二十七條 掘進工作面頂板離層值在超過50mm時,要停止掘進,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離層值大于100mm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及時匯報礦總工程師,進行處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掘進巷道施工應進行頂板離層、頂底和兩幫移近量監測,為掘進工作面頂板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礎資料。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受采動影響范圍內的硐室,必須安設頂板離層儀,加強頂板觀測。
第三節 回采
第一百三十條 礦井必須對采煤工作面及順槽巷道進行礦壓觀測和配備各類礦壓觀測儀器儀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綜采工作面必須配備數字采集式連續監測礦壓儀器,對支架工作阻力進行自動監測記錄,其規格及數量應根據液壓支架類型(4柱或2柱式)和在工作面布置的測點數確定,儀器配備的軟件必須具備數據儲存、分析功能,并作業規程中明確。
(二)高檔普采工作面必須配備單體液壓支柱測力計,其數量應根據工作面布置的測點數確定,且每個工作面應不少于5個,并作業規程中明確。
(三)非綜采工作面應裝設頂板動態儀或頂板下沉速度報警儀。每個回采工作面應配備不少于2臺。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應明確專門技術員采集數據,工作面順槽巷道要對掘進期間安裝的頂板離層儀、錨桿(索)測力儀進行觀測,每兩天觀測一次,并定期將工作面壓力數據及分析報送生產技術部門。
第一百三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每天進行支護質量及頂板監測,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提交工作面礦壓觀測報告。
煤礦頂板監測所需設備及生產廠家、聯系方式
序號 | 產品名稱 | 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品牌 |
1 | 測槍 | BHS10 | 把 | 5 | 泰安華納 |
2 | 液壓枕 | YZ | 臺 | 50 | 泰安華納 |
3 | 鉆孔油枕應力計 | HCZ | 臺 | 40 | 泰安華納 |
4 | 超聲波圍巖裂隙探測儀 | CT-2 | 套 | 3 | 泰安華納 |
5 | 錨桿拉力計 | LDZ-200 | 臺 | 6 | 泰安華納 |
6 | 錨桿預緊力矩扳手 | MC/TG450 | 把 | 10 | 泰安華納 |
7 | 錨索張拉機具 | MS18-200/63 | 臺 | 6 | 泰安華納 |
8 | 頂板離層儀 | LBY-3 | 個 | 100 | 泰安華納 |
9 | 數字采集式連續監測記錄儀 (礦用本安型壓力檢測儀) | YHY60 | 臺 | 40 | 泰安華納 |
采集器 | FCH63/1.5 | 臺 | 2 | 泰安華納 | |
適配器 | YHY60 | 臺 | 1 | 泰安華納 | |
10 | 單體液壓支柱測力計 | DZ-CL-60 | 臺 | 60 | 泰安華納 |
11 | 頂板動態儀 | KY-82 | 臺 | 20 | 泰安華納 |
12 | 頂板下沉速度報警儀 | DSB-1 | 臺 | 6 | 泰安華納 |
13 | 錨桿(索)測力儀 | MCJ-200 | 臺 | 30 | 泰安華納 |
14 | 錨桿(索)測力儀 | MCJ-300 | 臺 | 30 | 泰安華納 |
15 | 沖擊式底板比壓儀 | DZD-40A | 臺 | 6 | 泰安華納 |
生產廠家 | 泰安市華納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 ||||
聯系方式 | 聯系電話:0538-6290929 公司傳真:0538-6290729 網 址: http://www.yuanmajun.com E-mail: tahnjd@126.com |
第五章 應急救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六百七十二條規定:針對煤礦頂板安全管理,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頂板事故預警、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主要負責人是頂板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一百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頂板事故災害處理專項預案,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頂板專項預案納入綜合預案并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頂板專項預案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或者在事故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時,及時修訂完善。
頂板專項預案中應明確礦井年度內所有采掘作業地點及可能出現的致災因素,制定相關預防措施,并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定期補充完善,力求預案具有針對定,同時要求所有井下采掘作業人員熟悉預案內容并定期演練。
第一百三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演練制度。頂板專項應急演練計劃、方案、記錄和總結評估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礦井頂板事故處理案例應長期保存,并定期學習。
第一百三十六條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和避災路線,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知識,必須熟練掌握自救器和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
班組長應當具備兼職救護隊員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在發生險情后第一時間組織作業人員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
第二節 安全避險
第一百三十七條 采區安全避險設施硐室的設置位置應盡可能布置在頂底板穩定區域,并盡可能減少采動對避難硐室的影響。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必須設置頂板災害事故避災路線。巷道交叉口必須設置避災線路標識。
第三節 救援裝備與災害處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臺賬,健全其儲存、維護保養和應急調用等管理制度。頂板事故專項預案中應明確快速掘進與支護設備等急救裝備、物資的具體數量及存放地點,方便取用。
第一百四十條 處理災變事故時,應當撤出災區所有人員,準確統計井下人數 ,嚴格控制入井人數;提供救援需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組織人力、調配裝備和物資參加搶險救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條 處理頂板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迅速恢復冒頂區的通風。如不能恢復 ,應當利用壓風管、水管或者打鉆向被困人員供給新鮮空氣、飲料和食物。
(二)指定專人檢查甲烷濃度、觀察頂板和周圍支護情況 ,發現異常 ,立即撤出人員。
(三)加強巷道支護,防止發生二次冒頂、片幫 ,保證退路安全暢通。
第一百四十二條 處理沖擊地壓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析再次發生沖擊地壓災害的可能性,確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線。
(二)迅速恢復災區的通風。恢復獨頭巷道通風時 ,應當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進行。
(三)加強巷道支護,保證安全作業空間。巷道破壞嚴重、有冒頂危險時 ,必須采取防止二次冒頂的措施。
(四)設專人觀察頂板及周圍支護情況,檢查通風、瓦斯、煤塵 ,防止發生次生事故。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規定》與國家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程、規范不一致時,執行國家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試行。
第一百四十五條 條款中出現的“必須”“嚴禁”“應當”“可以”等說明如下: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一般用“必須”,反面詞用“嚴禁”;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一般用“應當”,反面詞一般用“不應或不得”;表示允許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