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井巷掘進和支護安全規程詳細內容
第二十五條鑿井期間,井口工作范圍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條 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松軟巖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后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巖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采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鉆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并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巖至少延深5m。
(二)鉆井期間,采用封口平臺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鉆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于地下靜止水位。
(四)鉆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制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并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范圍內壁后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鉆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鉆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后,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用爆破作業,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巖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
(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巖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于注漿的含水巖層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巖層或硬巖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巖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預注漿的鉆孔,每鉆進40m必須測斜1次,鉆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于15min,無異常情況后,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后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后,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鉆桿。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巖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巖層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巖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巖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并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于注漿壓力1MPa。
(十)鉆注漿孔時,鉆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鉆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鉆具的鉆頭;無芯鉆進時,可使用三翼鉆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鉆具。
(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鉆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鉆進,提取鉆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面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系。
(十三)制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采取防塵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后,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后,方可開鑿井筒。
第三十二條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并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鉆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較大或涌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鉆進,及時注漿;鉆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在倒矸臺上圍欄外作業時。
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從井內向絞車房發送信號。井內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并會發送信號。
井口、井底信號工應在吊罐提起適當高度后,先發暫停信號,進行穩罐;待吊罐穩定,清理罐底附著物后,才能發出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須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過責任段。
第三十七條 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
第三十八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
第三十九條 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后,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后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后,方可進行作業。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復后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鉆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圍內的木垛盤。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四十條 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
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用金屬支拉桿,并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采用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四)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干凈,砂漿錨桿必須灌滿填實。
(五)軟巖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七)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用記錄牌板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八)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
(九)巖幫的涌水地點,必須處理。
(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第四十五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四十六條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